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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地位平等、人格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意思自治原则: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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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