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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开展进出口贸易,离不开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纠纷轻则使我国当事人遭受部分经济损失,重则使其倒闭破产。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故一般不同意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比较可行的方案是约定适用中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它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本课程将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司法判例逐条解释《公约》条款中蕴藏的玄机,揭示通过《公约》维护自己权益的机理。

任课老师
  • 高旭军,男,苏州大学文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自2002年起任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德学院教授。期间作为德国洪堡学者前后在德国洪堡大学和英国剑桥大学访学,作为客座教授在德国波恩大学凯特法律文化研究院工作,经常在洪堡大学、海德堡大学、康斯坦茨大学讲学。目前任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分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特邀教授。自2023年7月以来,任上海贤达学院商学院教授。
    主要研究商法、国际经济法等。2001年以来的著作主要有:《德国公司法典型案例十五则评析》、《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析》(第一版)。除此之外还在《法学》、《比较法研究》、德国《China Report》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