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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有权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 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
  1. 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效力(不仅可禁止与其相同的商标,也已禁止与其相似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在其它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2.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相对永久的对世权(保护期十年,可以续展)(原因:商标在使用中产生价值,防止造成资源浪费;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认知需要长期保护)
  3. 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与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同(商标权的核心在于建立起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强联系)
内容:独占性的使用权(商标权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力——使用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只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核准注册的文字和图形)、标识权、禁止权(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许可权、出质权、转让权(上比爱哦专有权人通过合同将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的权利)、续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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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条件——积极条件

  1. 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原来表述为“可视性”,现在规定应当具备法定要求的固定要素
  2. 显著性(商标的可识别性、区别性):指商标能够将某个商品或者服务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显著性可以使固有的,也可以是通过使用获得的

 商标因为显著性不同,可分为强商标和弱商标

  • 强商标:臆造性商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任意性商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组合有固定含义,但与制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暗示性商标(简洁的描述或者影射其所标明的商品或者服务)
  • 弱商标:描述性商标(仅仅描述其使用商品的功能、质量、成分等特点的商标)、地名商标(商品产地或者服务提供场所的商标)、姓氏商标(以普通姓氏作为商标)
商标注册的条件——消极条件
  • 绝对的禁止条件: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为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或者近似的标识,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但该组之途用以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际控制、与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和近似的标识;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识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识做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仍然有效;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相对的禁止条件: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主要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的;仅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图形、单一颜色、普通形式的字母、数字;;前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补充内容:获得显著性(描述性商标经过长时间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注册商标不能禁止描述性词汇第一含义的使用;);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
  • 其他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他人的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商标权益;禁止使用虚假的地理标志(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号、域名、知名商标的持有名称、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肖像权、姓名权)

 

二者的区分:不能使用即不能注册;不能注册可能能够使用,长时间情况下可能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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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分类

  • 基于组成部分不同的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加图形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单一颜色不能作为商标:颜色用尽说、色度混淆说、颜色功能性说)、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动态商标
  • 基于商标使用者不用的分类:商品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和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 基于商标作用不同的分类:联合商标(商品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不同)、防御商标(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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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之图书出版权

一、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1、权力来源:

图书出版权来自于著作权人基于合同所给予的授权。那么这种权利是邻接权吗?——不是。应该理解为著作权的许可,将来立法的时候有必要将图书出版者的部分放到著作权的利用中去。

2、权利主体是图书出版者,那么是否包括报刊?

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

知网等都提供报纸期刊的完整文章,其并未与美国作者签订协议,但是其与出版社签订了合约。那么其是否能够基于该合约对作者的权利进行处分?虽然有利于整个社会对知识的利用,但是从著作权的角度这里是要打问号的。

3、专有”的含义:

“我专有其权”,即: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社之后,作者便不能将其作品再授权他人出版。对此该如何考量?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的话,出版社就不享有专有出版权。

二、版式设计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版式设计:整个版面格式的设计,包含对图书、期刊版心的设计、排版的格式、字体、行距、页面空白、标题、标点符号、页码、脚注等。

2.版式设计是一种创作行为吗?

无论是里面的插图还是封面的设计,都不构成版式设计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版式设计并不是一种创作行为,无法构成作品。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得图书阅读时的美感。

3、装帧设计:书刊的装潢设计,包装封面、封底、插画等。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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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价值

工业部门:公司总值的百分之十

金融服务业和汽车部门:百分之四十

食品和奢侈品商品部门:百分之七十到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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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功能

商业信息的压缩文件,起到简化购物过程的作用

随着信任的产生,形成品牌忠诚度,形成路径依赖

商标与创新的关系

实现商品质量的固定

检索消费者检索成本,丰富同样商品的多样性

  • 识别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广告宣传功能、
  • 最初在于避免出现混淆误解和欺骗;进而升级到服务形象品牌等软件的竞争;从原来的物质标识转或成心理精神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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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由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感知的标识

商标是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商品有差别就有商标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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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限制——善意使用或者销售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仍然构成侵权)(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行为方式不包括限制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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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限制——计划许可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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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及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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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条件——形式要件

  • ​书面原则
  • 先申请原则
  •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 单一性原则
  • 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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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书面原则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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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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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两个条件为或者的关系,满足之一即可)

执行本单位任务: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交付的具体明确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退休、调动工作(包括开除辞职等)一年内的人员作出有关的发明

本单位的物质结束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保密的技术资料(有合同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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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客体扩张的表现

立法上的体现

保护领域上的体现

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是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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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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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制权

(一)含义: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文学或者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对作品进行改编和复制,以及发行由改编和复制而形成的新作品——《伯尔尼公约》41条——倾向于将电影作品视作是原来作品的演绎作品

我国将电影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但是对电影的再利用是不是要经过原来小说、剧本作者的同意?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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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悦 · 2018-06-08 · 2.3.2.9摄制权 0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

定义: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申请书面

审查书面

许可书面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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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开课

    已结束

  • 开课:07月01日 00:00

    结束:07月08日 00:00

任课老师
  • 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