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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条件——积极条件

  1. 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原来表述为“可视性”,现在规定应当具备法定要求的固定要素
  2. 显著性(商标的可识别性、区别性):指商标能够将某个商品或者服务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显著性可以使固有的,也可以是通过使用获得的

 商标因为显著性不同,可分为强商标和弱商标

  • 强商标:臆造性商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任意性商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组合有固定含义,但与制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暗示性商标(简洁的描述或者影射其所标明的商品或者服务)
  • 弱商标:描述性商标(仅仅描述其使用商品的功能、质量、成分等特点的商标)、地名商标(商品产地或者服务提供场所的商标)、姓氏商标(以普通姓氏作为商标)
商标注册的条件——消极条件
  • 绝对的禁止条件: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为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或者近似的标识,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但该组之途用以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际控制、与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和近似的标识;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识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识做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仍然有效;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相对的禁止条件: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主要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的;仅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图形、单一颜色、普通形式的字母、数字;;前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补充内容:获得显著性(描述性商标经过长时间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注册商标不能禁止描述性词汇第一含义的使用;);显著性的退化和丧失
  • 其他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他人的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商标权益;禁止使用虚假的地理标志(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号、域名、知名商标的持有名称、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肖像权、姓名权)

 

二者的区分:不能使用即不能注册;不能注册可能能够使用,长时间情况下可能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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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课:07月01日 00:00

    结束:07月08日 00:00

任课老师
  • 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