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中国的经济立法
1. 社会主义改造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6)
背景:解放之后社会主义改造(公有制;手工业,工商业);内战结束后经济恢复
A.关于土地方面:土地法大纲,土地改造;把地主土地分给农民
B.关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方面:手工业 资本主义工商业;没收四大家族财产归国有;民族工商业公私合营,赎买,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不同于苏联沙皇一组被杀),1956年基本完成
C.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方面:计划工作条例
2.经济立法遭到干扰又有所发展的时期(1957-1966)
背景:50年代极力夸大人的力量,浮夸风,共产风,人民公社,提前进入共产主义,人有多大淡,赶英超美
3.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经济立法遭到怕破坏(1966-1976)(基本无立法,已有的法律也没有很好的执行)
4.工作中重点转移改革开发时期(1976-今)
对外开放 对内搞活,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基本上有法可依,重在法律的执行和落实
A.财政税收金融方面:预算决算法;税收征收法,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法,增值税法,税收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货币政策委员会法,保险法
B.产业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水利产业政策,去库存
C.对外贸易和进出口方面: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反倾销反补贴条例
D.企业和投资方面: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条例,中外投资。。。(利用外资)
E.经济活动方面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采购法
F.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资源法(已成独立学科)
总结:立法基本成体系,下一步重要的是法律的实施和执法法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