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買賣合同等獲得物權——基於法律行為
通過法院判決或自己建造等獲得不動產物權——基於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物權的狀態需要公開,物權變動的模式就是公開的方式——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
登記意味著?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vs實際上債法或合同法的變動狀態(登記與實際不相符)不動產方面:未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抵押是登记;质押是交付
物权法定之缓和
要不要缓和?如何缓和?
让与担保——以所有权担保取代物上价值担保
习惯法包含说——以习惯法进行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e.g.按揭(不存在于物权法中)
习惯法有限包含——e.g.以判例等标准缓和,而不是只要成为习惯就包含
公示必须具有公信力;e.g.房屋登记,私人持有的房产证的效力不如公示的登记机关的登记簿
物权法原则:
物权法定与时代的结合,具有其过时性。
物权法定的缓和——是否认可让与担保,如何认可;要不要物权法定的缓和,如何缓和?
习惯法包含说——通过习惯法接受物权法定的缓和;e.g.按揭(不存在物权法中)
习惯法物权有心承认说——依照判例等决定,而不是只要形成习惯就接受。
被删去的“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视为物权”。
权力也是物权的客体之一。(比如债权)
对一个能够支配的有财产价值的物地位权力。
有体物也不一定是物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