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体不能当做作品来保护;
书法作品是受时空限制的,而计算机字体是抽象的;
(1)领域(2)独创性(3)
表达都能复制
第三讲 作品的定义(李琛)
【把握作品概念的三个角度】
·理论定义(属+种差)
·立法表述(构成要件)
·裁判解释(具体个案)
【有共识的理论定义】
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的表达
注:法学定义中的要素必须有规范意义——概念与目的有关系
一.作品是表达
1.思想/表达二分法
(1)什么是思想(idea)?
“不同的语言具有不可通约性。诗意就是诗在翻译时丢失的东西,法意在翻译中也难免如此。”
希腊语:idein(看见-相)
柏拉图:理念(共相)
Very general sapect of work
(2)二分法引入法律的历史
推荐:《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1760-1911英国的历程》
Literary Property Debate
质疑:知识产权垄断idea&knowledge?
回应:只保护Printed words→Expression
(3)规范意义:划定共享与独占的权利范围(留有弹性,作为法官的解释工具)
注:避免中国式误读——把“作品反映思想”作为保护要件
如判决:电影作品-足以表达其整体思想?
注:区分日常语言与法学术语
如避免“同人作品”“孤儿作品”等日常用语
(4)案例——不构成表达相似
运用1:对创作构想的利用
裹树案:作品尚未形成,便被他人实现
运用2:对作品中抽象描述的实现
重庆市高院1999年原告为丰都县包鸾镇撰《丰都大鬼项目可行性报告》,与被告协商项目设计未果。次年,被告在树人镇塑成鬼王。
“在大鬼身上微缩鬼文化全部内容,把大鬼雕成一部活生生的文化百科全书……”
想象不出来,其文字不足以将以线条、色彩为符号的表达固定下来。
运用3:两部作品的抽象相似
土拔鼠之日(repeating day)
金庸vs江南
(5)案例——构成表达相似
对应人物、大量类似情节、指向性高
圈里圈外vs梦里花落知多少
梅花烙vs宫锁连城
(6)模糊区的价值取向
1.关注创新的可持续性
2.尊重既有的创作传统与艺术规律
李琛《续写的美学根由与法学评判》
二.作品须有独创性——独立完成且有最低的创造性
1.独立完成→允许偶合
不同于专利法、商标法需要检索确认。
原因:无需为极小概率的事件(两个不同的人表达完全相似)付出极大的公示制度成本。
2.有最低的创造性
(1)不同法律文化中的创造性
创造就是从无到有,但什么是无,不可定义。
版权体系:sweat of brow;体现labour&skill&judgement(劳动财产权说)
作者权体系:imprint of personality(强调人的主体性)
·非绝对:1991年美国Frist案-德国式判决;根据不同阶段的倾向性采取实用立场调动标准
·关注法律体系的整体效果:实际操作上二者差异可能并不大,如德国比英美更倾向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2)中国理论与实践——“体现主题特有的取舍、选择与安排”
·结合规范目的,选择中国法律的作品观
·不宜采纳劳动标准,独创性具有下限
·避免“体现人格”等含糊表述导致司法裁判过于任意
例:电视节目表案-节目表不构成作品
(3)不问艺术价值原则
反例:
新浪诉天盈九州二审判决——电影作品思想共鸣&视觉享受?
电影《重返狼群》案判决——创作难度不高?
三.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
1.两种解释:
(1)强调作品类型的开放性
(2)划分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外观设计也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职能利用领域限定来划分
·外观设计与作品的区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无人格权;保护期限更长;只控制在产业中的运用
2.领域限定的解释方法
·从权利设计倒推对象预设
著作权:控制纯粹的感知/认识
外观设计权:控制表达与产品的结合
如:给椅子拍照传播不侵犯著作权,但生产同样的椅子侵犯外观设计权
例:计算机字体案——“飘柔”运用方正中倩字体——工业设计领域
四.立法表述
1.《实施条例》第2条: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缺陷:
“智力成果”:未凸显规范功能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逻辑冗余
2.修改-“可固定的”-问题
美国法:fixation
中国法无此传统与要求
五.著作权与制止不正当竞争
非作品得不到著作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得不到任何保护。
例如:作品标题
娃哈哈:儿歌vs商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在囧途vs人再囧途之泰囧(不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借用原先信誉、引起混淆、影响原公司续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