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在证明过错要件的时候,采取了特殊的这种推定的方式
1、概念: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教育机构、监护人、交通事故,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38/32/8)
2、构成四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3、证明责任:原告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错,需要自己举证证明——举证责任倒置
4、侵权责任形态:在使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形态基本上是替代责任,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动物的替代责任,一般不适用自己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对他人的替代责任(监护人、管理人)、对物的替代责任(产品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