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非冲突性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四条 规定的两个部分
受到损害之后尽早提出赔偿
第二节课时
保护范围:含民事权益与民事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民事权利。列举中不包括身体权与债权是包括在“等”的里面的。不是民事权利的时候,侵权责任法不保护,比如采访权不属于民法权利范畴,是属于公权力的范畴,
2、那些民事权益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五个方面的民事利益
1、其他人格利益;在民法规定之外的人格利益,比如在餐厅用餐遇到人为狗点餐。
2、胎儿的人格利益。
3、死者的人格利益,人死之后,姓名、肖像等权利
4、其他身份利益。身份权包括侵权、亲属权和配偶权。
5、其他财产利益。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第二款--十八个权益等
侵权保护法保护所有的民事权利
还包括身体权、债权包括在等的范围
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第一章
五个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三个功能:
三个功能,保护明式权益,敦促守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建筑物设置有缺陷
第二款:管理缺陷
第十一章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款
6.2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责任承担
运行支配&运行利益
1、租车、借车损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配权和利益都属于使用人
(1)租车和借车有没有区别?——无论租还是借,使用人都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2)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表现形式:
a.交给没有驾驶资质的人使用
b.机动车有故障,但没有告知
c.租车人、借车人有不适驾(比如喝酒)的情况
(3)单向的连带责任——混合责任(美国侵权法)
使用人全部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按份责任
2、买卖机动车未进行过户登记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车主&登记车主
如果由登记车主承担责任,违反物权法规定,因为机动车是动产,在物权法中,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因此机动车的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登记
3、买卖拼装车或报废车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不论经过几手转让,所有的出让人和转让人都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责任承担:盗抢人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过失,是否需要也承担一定责任?比如所有人存在管理过失——这样把盗抢人的责任转嫁到所有人身上了
(2)保险公司追偿权
5、机动车肇事,驾驶人逃逸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4 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没有明确规定
世界各国中两大法系采取截然不同的立场
英美法系确认惩罚性赔偿,认为在赔偿过程中,超出损失部分的,就是惩罚性赔偿,有公法的性质
大陆法系不赞同,认为赔偿的是应当遵照填平原则(填补损失),认为额外的赔偿会引导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台湾和中国大陆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一赔偿是对违反合同的赔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额外给予两倍的赔偿,以起到惩罚的作用
5.3 第三人过错致产品缺陷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既不是生产者造成的,也不是销售者造成的
为了使受害者的损害能够及时索赔,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先赔偿,因为受害人要找到第三人并且证明第三人的过错是很困难的
索赔僵局: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没有能力赔偿,如何实现受害人的索赔请求权?此时应该直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证明第三人有过错,直接索赔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第三款:
红旗原则:
艳照门
第二款:借鉴美国的避风港原则(千禧年网络版权保护法案),当一个人在网络上,侵害他人著作权时,被侵权人有权向网站提出一个通知,要求删除或者是采取屏蔽或者是断开连接(通知—取下原则),此种状况下,网站不再承担侵权责任(进入了避风港)——通知规则
通知权——网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不确定的时间概念,国外:一般情况下应该是48小时,如果情况比较危机,不及时采取会扩大影响,应该24小时;韩国:立刻、马上,一般不超过24小时)
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通知后,删除了,网络用户提出不是侵权,有没有反通知的权利?或者是屏蔽的时候屏蔽关联的其他信息,有没有反通知的权利——理论上应该是有的,才能够相互制衡,但司法解释并没有通过。
案例:人肉搜索第一案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抗辩事由或免责事由
当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行为人,行为人有正当事由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是减轻责任
举证责任在侵权人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1 过失相抵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赔偿原则”
不将其看做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因为不必有行为人提出抗辩,不用侵权人自己举证,是一个法官的职权主义,而不是侵权人(抗辩事由)的当事人主义
由于过失相抵的后果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而放到了这里。
1、规则
前提:受害人(被侵权人)与有过失
双方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失,都有原因力,由法官对双方的行为和原因力进行比较,判定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减去之后再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的过失加起来为100%,各自负责各自的部分。
3.2 受害人原因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免除责任
受害人故意:应该是不论是故意,只要故意和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时,行为人就可以免除责任。
举证责任在行为人,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且为全部原因
3.3 第三人原因
第二十八条
一个人的行为,尽管是由于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但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不仅仅由其行为导致,而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发生,行为人免除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挖坑和推人,受害人起诉行为人,行为人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提出抗辩。法官此时可以直接驳回受害人的请求,由受害人重新起诉或者是追加第三人为被告然后驳回被告,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4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构成不可抗力,即使造成伤害,也不承担责任
举例:地震时,房屋倒塌致人受伤,建造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说其中有房屋建造不符合规定,那么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邮政法:保价的邮件收到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受到损害是,邮政部门仍旧需要承担责任
3.5 正当防卫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