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人 )

3.6 紧急避险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与刑法规定类似

注意法益衡量

因为避免自身的损害使得他人受到损害,所以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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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春梅 · 2017-03-02 · 3.6 紧急避险 0

4.1 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责任的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两个层次:

1.确定责任的规则: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监护责任有过错,需承担责任,监护人需自己举证自己无责任)

2.承担责任的规则:适用替代责任

(法国民法典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致的损害,均应负拍日常的责任。)

3.当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尽到了监护人的责任,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不是不应该承担责任吗?——监护人没有过错,受害人更没有过错,因此适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承担责任的规则)

4、未成年或者成年,都可能有自己的财产,因此优先适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5、不够时,监护人承担完全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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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暂时丧失心智的损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但需要给予补偿(适用二十四条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因此本条阐述的是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暂时丧失心智

第二款:是规定这是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还是说这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应该是在解释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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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用人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1)这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造成损害后,用人单位在安排任务的时候是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当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应该就是劳动者个人的责任

(2)什么是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私人工厂厂主?——除了个人聘用的劳务提供者以外,其他凡是能够叫做单位的都叫用人单位。

(3)什么叫做工作人员:应当存在劳务合同(书面OR口头),判断其是不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给其发工资(兼职人员,多个兼职任务重合??)

(4)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一定是因执行工作任务(执行职务)?——用人单位指示行为人去做某事;用人单位或其领导没有明确指示其是否要去做某事:主观说,客观说,中和说——最高院采纳客观说,行为人发生某行为时,他是要将其后果归于单位时。

(5)当上述构成要件成立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工作人员自己不承担(替代责任原则)

   赔偿之后,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有没有追偿权?——如果工作人员有过错,应该就有追偿权(学理上)——否则容易养成工作人员疏于防范侵权的惰性

2、劳务派遣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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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劳务派遣责任

很多单位为了回避自己的工人造成损害,到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工人派遣工人,于是由对方承担责任,然后相互推诿,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就是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一次使用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情形:接收方提出了工人的要求,但派遣的工人并没有达到要求

第一顺序赔偿责任人是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如果他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与派遣单位无关;但如果不能全部承担,那么如果派遣单位有过错,按过错大小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完全不能承担,派遣公司仍旧按过错大小承担自己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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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用人者责任(三)

3、个人劳务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个人和个人之间订立的

用人者责任:前款,同三十四条第一款;追偿问题,如果提供劳动一方有过错,应当享有追偿权——替代责任

工伤事故问题: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的过错,全部承担;提供劳务的过错,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失,根据过失程度承担损失。——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中,所有的工伤事故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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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有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则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一次性支付和定期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判决发生前和判决发生后,主要涉及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死者或丧失劳动力之前所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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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精神损害赔偿——第四种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身份利益

    造成损害:造成精神损害,且是严重的

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一般由法官酌情确定,考虑因素:赔偿数额能对受害人起到抚慰的作用,能对侵权人起到惩戒的作用,能对其他人起到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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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人格权财产利益损害陪产

人格利益损失中的财产利益损失

美国公开权问题:我们每一个人的人格权中所包含的人格利益因素有的是包含财产利益的,这些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就会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害,这时主张人格利益损害赔偿的时候,可以同时助长财产利益损失赔偿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损失是可以确定的

损失无法确定,利益可计算

损失利益都无法确定,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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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财产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其他方式——预期利益损失规则

(1)财产的价值是不断的上升的,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格悬殊,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全部赔偿

(2)损失发生时,受害人无论如何都想不到造成的损失是如此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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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各种不同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造成一般伤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假肢、义眼、轮椅)和残疾赔偿金(按固定方法计算,按当时生活水平计算,支付二十年)

造成死亡: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问题:没有规定死者生前或丧失劳动力之前抚养的人的生活抚养费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10.6.30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可以计算出来加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是死亡赔偿金一并计算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or同命同价?   城里人or农村人    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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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

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赔偿损失是最主要的方式

2、赔偿当中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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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实施行为的人是两人以上,行为都对他人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能性,不能确定造成损害的具体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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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缺乏主客观上的关联

第十一条:每个人都对结果的发生有100%的原因力,侵权行为原因力的重合、叠加,每个人承担相等的连带责任(甲100%+乙100%=100%)

第十二条:甲50%+乙50%=100%,按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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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人的侵权行为和责任,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分别侵权行为)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行为相互关联,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判断标准: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基于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者是共同过失)

(2)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2014.5.1)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扩大了共同侵权的范围,进而扩大了连带责任的,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

3、客观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具有共同故意也构成共同侵权,具有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但每一个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且行为具有客观关联性,就是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4、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种情形:

1、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判断、识别能力,不知道行为的后果)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没有过失,教唆人完全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相当于教唆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2、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来就在实施侵权行为,但其能力不够,帮助人提供帮助,监护人存在过失,监护不周,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帮助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识别能力)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是有责任的,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4、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和帮助人承担的责任相当

教唆人、帮助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监护人——相应的责任——按份的责任

混合责任(美国侵权法)

5、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三个基本规则:中间责任规则、最终责任规则、通过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

中间责任规则: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全部的损害进行赔偿

最终责任规则: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每一个责任人要承担自己相应的份额

通过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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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第四个要件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主要是一种希望,行为人知道实施的行为会造成何种结果,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或者是行为人放任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放任)

过失就是行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的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通常情况下,故意和过失都构成侵权责任,但故意和过失,过失的重大过失和,在多数人侵权和造成损害受害人也有过失时,会影响行为人承担的责任的程度不同(对构成不影响,但对责任有影响)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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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春梅 · 2017-01-24 · 2.8 过错 0

因果关系——第三个构成要件

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损害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

如何判断?

确定因果关系要件的基本规则:

1、直接原因规则

一个违法行为一定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是条件,条件不构成因果关系,例如:A打伤B,B住院,医院起火,B死亡,A打伤人只是B死亡的条件,而非原因)

2、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行为对于损害,介于条件和原因之间——适当条件(相当因果关系都构成侵权责任)

3、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原告很难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前两者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要求原告证明因果关系达到的程度是高度盖然性的(>80%),而推定因果关系则不需要达到这个高度,只需达到盖然性,则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存在此时被告可以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网络犯罪中出现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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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春梅 · 2017-01-24 · 2.7 因果关系 0

损害事实:

第二部分,第二个构成要件,侵权所造成的后果

种类:

1、人身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权的损害如伤残,劳动能力丧失;一般的伤害,治疗后痊愈;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

2、财产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侵害他人物权,侵占他人的财产;侵害他人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债权人可得利益丧失现;侵害知识产权,无形的此案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3、精神损害事实(精神损害的一般事实。侵害了生命健康之后造成的精神性的痛苦;精神性的人格权如人格权;侵害了身份权造成了权利人的精神痛苦;侵害一个特定的财产,财产中包括人格利益的因素,如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纪念品;侵害知识产权中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的权利,如作品的完整权、署名权等)

凡是构成了精神损害事实,就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就构成损害事实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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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春梅 · 2017-01-24 · 2.6 损害事实 0

1.《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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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