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人 )

2.4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保障了人的行为自由

工业化过程中,工业事故频发,公民很多权益受到损害却得不到赔偿,进而创造了无过错责任

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行为人非常不利,因此在适用过程中十分严格(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必须是法律规定)

四个部分:产品责任(第五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特殊:工伤事故责任

1、使用范围

四个部分

2、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

由原告(受害人)举证,同样存在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举证)

4、侵权责任形态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一般是替代责任,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

案例:A开车载B从厦门到福州,快到达的时候,右挡风玻璃破碎,B因高压气流冲进来昏迷,A赶紧将B送医院,B最后死亡,诊断原因为内脏爆震伤所致。事故现场,报警后,交警勘查现场,无追尾和其他外力造成玻璃破裂,初步结论为玻璃自身问题造成破裂。于是找汽车生产商C和B的家属商谈赔偿问题。

玻璃作为物证问双方谁愿意保管,C保管,要求双方共同鉴定,C单独鉴定无问题

B家属起诉产品责任,法院判决原告没有提供举证——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展开全文]

无过错责任原则

最开始由工业发展而来  由过错责任演变而来

要求严格,必须有法律规定

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前四个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工伤事故责任

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举证原则由原告提供 还有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受害人自己故意时候)

通常情况下责任形态为 替代责任

 

 

 

[展开全文]
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