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人的侵权行为和责任,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分别侵权行为)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行为相互关联,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判断标准: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基于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者是共同过失)
(2)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2014.5.1)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扩大了共同侵权的范围,进而扩大了连带责任的,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3、客观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具有共同故意也构成共同侵权,具有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但每一个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且行为具有客观关联性,就是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4、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种情形:
1、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判断、识别能力,不知道行为的后果)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没有过失,教唆人完全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相当于教唆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2、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来就在实施侵权行为,但其能力不够,帮助人提供帮助,监护人存在过失,监护不周,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帮助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识别能力)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是有责任的,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4、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和帮助人承担的责任相当
教唆人、帮助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监护人——相应的责任——按份的责任
混合责任(美国侵权法)
5、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三个基本规则:中间责任规则、最终责任规则、通过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
中间责任规则: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全部的损害进行赔偿
最终责任规则: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每一个责任人要承担自己相应的份额
通过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