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人 )

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人的侵权行为和责任,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和分别侵权行为)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行为相互关联,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判断标准: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基于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者是共同过失)

(2)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2014.5.1)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扩大了共同侵权的范围,进而扩大了连带责任的,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

3、客观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具有共同故意也构成共同侵权,具有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但每一个人之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且行为具有客观关联性,就是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4、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种情形:

1、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判断、识别能力,不知道行为的后果)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没有过失,教唆人完全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相当于教唆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2、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来就在实施侵权行为,但其能力不够,帮助人提供帮助,监护人存在过失,监护不周,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帮助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识别能力)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是有责任的,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教唆人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4、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和帮助人承担的责任相当

教唆人、帮助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监护人——相应的责任——按份的责任

混合责任(美国侵权法)

5、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三个基本规则:中间责任规则、最终责任规则、通过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

中间责任规则: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全部的损害进行赔偿

最终责任规则: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每一个责任人要承担自己相应的份额

通过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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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行为过失相互关联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时候)

   判断:1基本要件为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2新规 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时候(一为主观上 一位客观事实上);

  3教唆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联带责任; 

4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唆者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尽到责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分为四种情况1 教唆无民事 2帮助无民事 3教唆限制民事 4帮助限制民事   其中1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2、3承担相应责任 4承担相等责任)

连带责任中三个基本规则:中间规则(受害人可起诉一人或多人,先获得赔偿)   最终责任规则(根据责任份额大小确定)   通过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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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