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人 )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实施行为的人是两人以上,行为都对他人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能性,不能确定造成损害的具体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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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被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

规则: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行为,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其中一人或以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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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