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人 )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抗辩事由或免责事由

当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行为人,行为人有正当事由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是减轻责任

举证责任在侵权人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1 过失相抵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赔偿原则”

不将其看做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因为不必有行为人提出抗辩,不用侵权人自己举证,是一个法官的职权主义,而不是侵权人(抗辩事由)的当事人主义

由于过失相抵的后果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而放到了这里。

1、规则

前提:受害人(被侵权人)与有过失

双方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失,都有原因力,由法官对双方的行为和原因力进行比较,判定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减去之后再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的过失加起来为100%,各自负责各自的部分。

 

[展开全文]
肖春梅 · 2017-03-02 · 3.1 过失相抵 0

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

     1过失相抵2受害者故意3第三人造成损害4正当防卫5不可抗力6紧急避险

 过失相抵:侵权人与有过失,双方的行为对侵害发生都有原因力,按原因力百分比进行抵消

 

[展开全文]
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