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抗辩事由或免责事由
当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行为人,行为人有正当事由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是减轻责任
举证责任在侵权人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1 过失相抵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赔偿原则”
不将其看做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因为不必有行为人提出抗辩,不用侵权人自己举证,是一个法官的职权主义,而不是侵权人(抗辩事由)的当事人主义
由于过失相抵的后果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而放到了这里。
1、规则
前提:受害人(被侵权人)与有过失
双方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失,都有原因力,由法官对双方的行为和原因力进行比较,判定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减去之后再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的过失加起来为100%,各自负责各自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