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人 )

3.3 第三人原因

第二十八条

一个人的行为,尽管是由于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但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不仅仅由其行为导致,而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发生,行为人免除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挖坑和推人,受害人起诉行为人,行为人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提出抗辩。法官此时可以直接驳回受害人的请求,由受害人重新起诉或者是追加第三人为被告然后驳回被告,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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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

      过失在于第三人时,行为人不负责任。

  法院可驳回或追加被告人判决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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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