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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紧急避险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与刑法规定类似
注意法益衡量
因为避免自身的损害使得他人受到损害,所以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当得利?)
紧急避险: 分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和自然条件
紧急避险的人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自然条件引起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过度时要进行适当赔偿,造成的损害一定要比原应受损害轻)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