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监护人责任的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两个层次:
1.确定责任的规则: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监护责任有过错,需承担责任,监护人需自己举证自己无责任)
2.承担责任的规则:适用替代责任
(法国民法典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致的损害,均应负拍日常的责任。)
3.当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尽到了监护人的责任,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不是不应该承担责任吗?——监护人没有过错,受害人更没有过错,因此适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承担责任的规则)
4、未成年或者成年,都可能有自己的财产,因此优先适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5、不够时,监护人承担完全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