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用人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1)这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造成损害后,用人单位在安排任务的时候是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当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应该就是劳动者个人的责任
(2)什么是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私人工厂厂主?——除了个人聘用的劳务提供者以外,其他凡是能够叫做单位的都叫用人单位。
(3)什么叫做工作人员:应当存在劳务合同(书面OR口头),判断其是不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给其发工资(兼职人员,多个兼职任务重合??)
(4)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一定是因执行工作任务(执行职务)?——用人单位指示行为人去做某事;用人单位或其领导没有明确指示其是否要去做某事:主观说,客观说,中和说——最高院采纳客观说,行为人发生某行为时,他是要将其后果归于单位时。
(5)当上述构成要件成立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工作人员自己不承担(替代责任原则)
赔偿之后,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有没有追偿权?——如果工作人员有过错,应该就有追偿权(学理上)——否则容易养成工作人员疏于防范侵权的惰性
2、劳务派遣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