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人 )

4.3 用人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1)这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造成损害后,用人单位在安排任务的时候是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当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应该就是劳动者个人的责任

(2)什么是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私人工厂厂主?——除了个人聘用的劳务提供者以外,其他凡是能够叫做单位的都叫用人单位。

(3)什么叫做工作人员:应当存在劳务合同(书面OR口头),判断其是不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给其发工资(兼职人员,多个兼职任务重合??)

(4)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一定是因执行工作任务(执行职务)?——用人单位指示行为人去做某事;用人单位或其领导没有明确指示其是否要去做某事:主观说,客观说,中和说——最高院采纳客观说,行为人发生某行为时,他是要将其后果归于单位时。

(5)当上述构成要件成立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工作人员自己不承担(替代责任原则)

   赔偿之后,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有没有追偿权?——如果工作人员有过错,应该就有追偿权(学理上)——否则容易养成工作人员疏于防范侵权的惰性

2、劳务派遣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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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者责任:1用人单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1  归责原则:主要观点为无过错原则(用人单位概念:除了个人聘用的劳务提供者以外,其他凡是能够叫做单位的都叫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劳务合同,口头或书面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的损害。

     执行职务:单位任务  客观的结果归于单位

     责任类型:对人的替代责任

      追偿权:有无过错,对于有过错员工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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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