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用人者责任(三)
3、个人劳务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个人和个人之间订立的
用人者责任:前款,同三十四条第一款;追偿问题,如果提供劳动一方有过错,应当享有追偿权——替代责任
工伤事故问题: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的过错,全部承担;提供劳务的过错,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失,根据过失程度承担损失。——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中,所有的工伤事故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