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人 )

4.3 用人者责任(三)

3、个人劳务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个人和个人之间订立的

用人者责任:前款,同三十四条第一款;追偿问题,如果提供劳动一方有过错,应当享有追偿权——替代责任

工伤事故问题: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的过错,全部承担;提供劳务的过错,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失,根据过失程度承担损失。——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中,所有的工伤事故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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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责任(个人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劳务责任)   

    1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赔偿;  (替代责任)2  个人劳务中的工伤事故,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保护程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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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