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借鉴美国的避风港原则(千禧年网络版权保护法案),当一个人在网络上,侵害他人著作权时,被侵权人有权向网站提出一个通知,要求删除或者是采取屏蔽或者是断开连接(通知—取下原则),此种状况下,网站不再承担侵权责任(进入了避风港)——通知规则
通知权——网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不确定的时间概念,国外:一般情况下应该是48小时,如果情况比较危机,不及时采取会扩大影响,应该24小时;韩国:立刻、马上,一般不超过24小时)
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通知后,删除了,网络用户提出不是侵权,有没有反通知的权利?或者是屏蔽的时候屏蔽关联的其他信息,有没有反通知的权利——理论上应该是有的,才能够相互制衡,但司法解释并没有通过。
案例:人肉搜索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