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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三人过错致产品缺陷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既不是生产者造成的,也不是销售者造成的

为了使受害者的损害能够及时索赔,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先赔偿,因为受害人要找到第三人并且证明第三人的过错是很困难的

索赔僵局: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没有能力赔偿,如何实现受害人的索赔请求权?此时应该直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证明第三人有过错,直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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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