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人 )

6.2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责任承担

运行支配&运行利益

1、租车、借车损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配权和利益都属于使用人

(1)租车和借车有没有区别?——无论租还是借,使用人都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2)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表现形式:

a.交给没有驾驶资质的人使用

b.机动车有故障,但没有告知

c.租车人、借车人有不适驾(比如喝酒)的情况

(3)单向的连带责任——混合责任(美国侵权法)

使用人全部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按份责任

2、买卖机动车未进行过户登记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车主&登记车主

如果由登记车主承担责任,违反物权法规定,因为机动车是动产,在物权法中,动产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因此机动车的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登记

3、买卖拼装车或报废车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不论经过几手转让,所有的出让人和转让人都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责任承担:盗抢人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过失,是否需要也承担一定责任?比如所有人存在管理过失——这样把盗抢人的责任转嫁到所有人身上了

(2)保险公司追偿权

5、机动车肇事,驾驶人逃逸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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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