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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一讲

上课基本要求:法条、不影响其他人

基本参考文献:教科书(初阶)、中阶、高阶、PPT

物权法和物权

第一节 物权法

层次:物、物权、物权法

一、作用: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关系。物权法对人类生活的意义在哪里?

案例:买房问题。

物权的基本概念存在于人人的脑海。

《物权法》第一条 为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资源有限,欲望无限。分配需要满足欲望的物质基础的需要是物权出现的必要。)

1、人的意志在物质上的投射,体现了人格自由,并提供的基本的可能性。

2、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维护秩序。

3、效率制度

市场:交易的基础。

“公共土地的悲剧”

4、私法的社会义务

对财产权的限制

不同的物社会关联性程度不同。外部效益)

(1)个人与个人

如相邻关系:对物权进行限制。

(2)个人与整体

如征收

公法与私法不可能存在明确的界限。(基尔克)

共同维护和弱者保护。

5、宪法与物权法——基本权利

宪法对私法主要是消极的控制作用

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1)私人物权作为基本价值

(2)私人财产权之中的宪法价值协调

(3)私物权法与公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规范对象和体系定位

(一)体系定位

1、私法与公法

2、财产法与身份法

3、物权法与债权法

(二)规范对象

自由的交易层面(主要)和强制层面(管理法、限制)

对物权法的整体观察:自治与管理并存

第二节  物

一、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民法以人为主体,客体为人之外的非理性的物和理性的人。对客体的区分从而达成权利的区分最终达到民法内部体系的区分。

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

《物权法》第二条......不动产与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1、有体物:占有物理空间、自然资源、能

2、支配可能性。价值性

3、特定性

三、物权客体特定与物的集合

(一)物权客体特定

原因:经济目的的变化,有助于公示,便于交易

案例:图书馆以及借书

刻意的复杂是为了更加的清晰化

四、人和物(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

(一)主体与客体的而二元对立

古代思想:万物皆有灵

理性主义区分:理性的人与非理性的物。

主客体交融:

(二)人向物——人体分离部分

1、物与人

  • 已经分离的人体组成部分

人体器官变为可以交易的物。

(卖肾、胎盘、头发)

对物的损害基本上是没有精神赔偿的,但是对人的侵害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 未来仍意图植入或结合的人体组成——功能上的一体性

(冷冻精子)

侵犯的情况下侵害的是人身权中的身体权或健康权。

人体器官的捐献的特殊规定。

(三)人向物——遗体

1、遗体为物?有争论。

对遗体进行妥当的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处置

权利主体:共有

权利内容:死者遗愿、处理、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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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ra · 2020-03-02 · 《物权法》042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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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06月28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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