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一讲
上课基本要求:法条、不影响其他人
基本参考文献:教科书(初阶)、中阶、高阶、PPT
物权法和物权
第一节 物权法
层次:物、物权、物权法
一、作用: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关系。物权法对人类生活的意义在哪里?
案例:买房问题。
物权的基本概念存在于人人的脑海。
《物权法》第一条 为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资源有限,欲望无限。分配需要满足欲望的物质基础的需要是物权出现的必要。)
1、人的意志在物质上的投射,体现了人格自由,并提供的基本的可能性。
2、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维护秩序。
3、效率制度
市场:交易的基础。
“公共土地的悲剧”
4、私法的社会义务
对财产权的限制
不同的物社会关联性程度不同。外部效益)
(1)个人与个人
如相邻关系:对物权进行限制。
(2)个人与整体
如征收
公法与私法不可能存在明确的界限。(基尔克)
共同维护和弱者保护。
5、宪法与物权法——基本权利
宪法对私法主要是消极的控制作用
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1)私人物权作为基本价值
(2)私人财产权之中的宪法价值协调
(3)私物权法与公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规范对象和体系定位
(一)体系定位
1、私法与公法
2、财产法与身份法
3、物权法与债权法
(二)规范对象
自由的交易层面(主要)和强制层面(管理法、限制)
对物权法的整体观察:自治与管理并存
第二节 物
一、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民法以人为主体,客体为人之外的非理性的物和理性的人。对客体的区分从而达成权利的区分最终达到民法内部体系的区分。
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
《物权法》第二条......不动产与动产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1、有体物:占有物理空间、自然资源、能
2、支配可能性。价值性
3、特定性
三、物权客体特定与物的集合
(一)物权客体特定
原因:经济目的的变化,有助于公示,便于交易
案例:图书馆以及借书
刻意的复杂是为了更加的清晰化
四、人和物(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
(一)主体与客体的而二元对立
古代思想:万物皆有灵
理性主义区分:理性的人与非理性的物。
主客体交融:
(二)人向物——人体分离部分
1、物与人
- 已经分离的人体组成部分
人体器官变为可以交易的物。
(卖肾、胎盘、头发)
对物的损害基本上是没有精神赔偿的,但是对人的侵害的有精神损害赔偿。
- 未来仍意图植入或结合的人体组成——功能上的一体性
(冷冻精子)
侵犯的情况下侵害的是人身权中的身体权或健康权。
人体器官的捐献的特殊规定。
(三)人向物——遗体
1、遗体为物?有争论。
对遗体进行妥当的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处置
权利主体:共有
权利内容:死者遗愿、处理、捐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