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人 )

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

既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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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行为

​也称商业诋毁行为,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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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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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导致误解或足以导致误解的行为

利用广告、电台、报纸、杂志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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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商品流通、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
  • 发布命令、设置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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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混同行为

  • 概念:指经营者采取假冒、模仿或者其他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相混淆,从而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主体接受其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具体表现
  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 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行为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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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混同行为

  • ​概念:指经营者采取假冒、模仿或者其他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相混淆,从而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主体接受其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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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

  • ​竞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在市场是争夺经营份额和服务范围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占有市场或赢得交易
  •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特征: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主体;不一定都具有营业执照);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国务院等的规章);使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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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企业形态

  • ​特殊企业概念:指采用特殊形式的企业,即依照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 特殊企业的类别:我国分为原则上适用《公司法》和《企业法》而主要由行政命令和行政规章决定设立和调整的企业;;大体上是以专门立法设立和调整的企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邮政法》《铁路法》等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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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主体

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他们主要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法规设立的,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职能的或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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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

  • 平衡协调法: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各方矛盾和冲突
  • 社会本位法:出发点是社会利益、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民法强调个人利益)
  • 系统、综合调整的法:整个经济关系是互相关联、相互联系的整体,又有系统性思维看到内在联系
  •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 以共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从全局出发考虑经济关系如何调整,同时考虑到个体利益、局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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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

  • 平衡协调法: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各方矛盾和冲突
  • 社会本位法:出发点是社会利益、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民法强调个人利益)
  • 系统、综合调整的法:整个经济关系是互相关联、相互联系的整体,又有系统性思维看到内在联系
  •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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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

  • 平衡协调法: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各方矛盾和冲突
  • 社会本位法:出发点是社会利益、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民法强调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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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本质

  • 平衡协调法:平衡各方利益,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各方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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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课:07月03日 00:00

    结束:07月08日 00:00

任课老师